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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某些产品中或产品上的咪鲜胺最大残留限量

作者:瑞科翻译 时间:2023-08-16 15:55:54 来源:瑞科翻译官网 标签:



2020年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第2020/192条例,修订了第396/2005条例附件二和附件三中某些产品或产品上咪鲜胺的最高残留水平。 咪咪鲜胺是N-丙基的国际标准组织-N-【2-(2、4、6-三氯苯氧基)乙基】咪唑-1-甲酰胺通用名,化学文摘社编号:67747-09-5。咪鲜胺是咪唑类化合物,用作杀菌剂,是麦角甾醇生物合成的抑制剂。推荐咪鲜胺控制茎、叶、穗病,包括镰孢菌属。咪鲜胺的全身活性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应用部位,它很容易从植物表面吸收到叶组织中。 根据第396/2005条第12条的规定,欧洲食品安全局提交了关于现有最低限度的合理意见。管理局提议将残留物定义为咪鲜胺,BTS 44595 (M201-04)和BTS 44596 以咪鲜胺为代表的M201-03的总和。建议减少大蒜、洋葱、莴苣和沙拉植物、莴苣、草药和食用花卉、豌豆、亚麻籽、葵花籽、油菜籽/油菜籽、大麦、燕麦、大米、黑麦、小麦、咖啡豆、花卉、叶子和草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马脂肪和家禽肝脏。第396/2005号法规(欧盟)附件二中规定了这些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额。此外,管理局决定消费者在柑橘类水果、猕猴桃、香蕉、芒果、菠萝和牛肝现有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最低水平上没有风险。审查这些最低要求,并考虑本法规发布后两年内可获得的信息。 因此,除柑橘类水果、猕猴桃、香蕉、芒果、菠萝和牛肝以外的所有产品中的咪鲜胺(欧盟)第396/2005条例仍适用于(欧盟)第2020/192条例修订前,并将继续适用于2020年9月4日前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产品。 这些变化意味着什么? 欧盟成员国、第三国和食品经营者必须确保他们的产品符合新的要求,即在某些产品或产品中改进咪鲜胺的最大残留限制。欲了解更多信息,或讨论您的测试、分析和认证要求,请联系SGS等食品安全专家。 瑞科翻译致力于全球最新标准和监管法规的最新动态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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