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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国家优惠政法

作者:瑞科翻译 时间:2023-08-17 14:54:26 来源:瑞科翻译官网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国家对哈尔滨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扶持政策的相关问题。 .基本概念 以下术语在本法中使用: 直接投资——除哈国主权担保和官方技术援助和免费援助项目外,所有其他形式都为哈国提供(外国)投资。 投资行为(业务活动)——与实施投资过程相关的企业家活动。 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实施投资行为。 投资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合同——国家投资委员会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 被批准的投资者——与国家投资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投资者。 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部门相比,加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对加强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起着关键作用。 实物赠送——哈国财产或财产权以非货币形式转让给投资者。 特惠——优先权(特权)由国家投资委员会提供给投资者。 3. 哈尔滨国家直接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法 .1 本法是根据现行国家法律和其他具有法律地位的命令(决定),参照哈国宪法制定的。 .2 本法规定违反哈国政府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以国际条约为准。 第二章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依赖以下条件: 以国家法律保障投资业务活动; 建立优惠优惠政策体系; 哈国政府与投资者建立关系的国家政府部门是唯一的全权代表。 .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活动的宗旨和任务 . 国家为直接投资活动提供优惠政策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能够更快地发展商品生产,加强其业务和服务能力。 .2 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哈国政府面临以下任务: ——引进新技术、先进技术、设备和专利。 ——充分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发展以出口为目标,能够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哈尔滨原材料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在经贸、商业服务、咨询等领域引进先进经验。 ——提供新的劳动就业机会和场所。 ——为提高地方干部专业水平,建立不断培训的机制。 ——保证生产企业的集约化。 ——改善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 . 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 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哈国总统批准的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 第三章 鼓励实施投资项目的措施 . 实施优惠政策和优惠政策的方法: .1 为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投资委员会可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提供国家实物赠送;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1000%降低所得税、地皮税和财产税的基本税率,在接下来的五年内降低所得税、地皮税和财产税的50%%基本税率。 ——对投资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原材料和材料实行全部或部分免税政策。 7. 优惠政策的提供取决于直接投资的数额,投资者承诺实现投资计划及其成本的回收期,投资项目经济部门的优先发展地位等条件。 .3 哈国总统批准了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 哈国可以提供担保,以确保获准投资者的利益 哈国提供以下担保: . 在缴纳税款和其他必须支付的款项后,被允许的投资者可以无限制地控制其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或经济公司(实体)的股份,或在销售注册资本中的股份和经济公司的股份过程中自由汇兑其利润或收入。 . 根据投资计划,被批准的投资者在哈尔滨生产受国家销售部门监控的原材料和商品,不受国家垄断控制。 . 除法律地位在哈尔滨的政府命令中提前说明外,根据其投资计划,获准投资者在哈尔滨生产的原材料和商品价格不属于国家的监督和调整。 . 由于实施投资计划的需要,被批准的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金融部门开立哈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账户,将哈国货币兑换成外汇,或将外汇兑换成哈国货币。国家不设置障碍,也不出台其他与被批准投资者有关的新的外汇调整限制措施。 .5 海关税调整措施旨在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其产品竞争力。 .6 投资者在哈国境内的投资采用哈国法律保障(维护);利润(收入)红利(股息)、权力和合法利益。 . 国家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除违反哈国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允许投资者管理其所有财产方面设置障碍。 .当哈国法律发生变化时,相应的保护措施 合同签订后,如果哈尔滨法律有新的修改和补充内容,未来不能实施原合同的规定,或者原经济目标必须发生本质变化,投资者和投资委员会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修改原合同。 10.与实施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开放性 投资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与实施批准项目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投资委员会签订的合同项目清单、项目投资金额和就业岗位。 第四章 签订和废除合同的条件和方法 11.提供优惠和优惠政策的条件 11. 只有当投资者有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认他们有能力履行承诺在资本、技术和组织实施项目中的义务和责任时,他们才能获得本法规定的投资者实施项目的优惠和优惠政策。 11.2 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投资委员会将规定是否获得优惠政策。 12.签订合同的方法 12. 投资者在实施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的经济部门的投资项目时,必须向投资委员会申请优惠政策,并按照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手续。 12. 根据《哈尔滨国家直接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法》,投资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3天内对提出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12. 申请批准后,投资委员会和投资者应在60天内完成合同起草。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投资委员会应当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独立评估专家一起评估合同;特殊情况下,投资委员会可以延长合同起草期限,但不得超过60天。 12.4 签订合同后,投资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 12. 投资委员会需要组织人力审查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共同起草合同,所需费用由投资者按照投资委员会的规定承担。 13.废除合同的条件: 13.1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委员会可以废除合同: ——投资者确认后通知投资委员会的任何信息都被歪曲和隐瞒。 ——被批准的投资者不按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也不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 ——违反哈国法律。 13. 由于13.因1款规定的原因废除合同的,经批准的投资者将按照哈尔滨法律和合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包括损失金额、需要缴纳的税款、提供的优惠条件、实物赠送的补偿以及随之而来的额外罚款。 第五章 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优惠政策的国家权力机关 14.国家权力机关 14.1 投资委员会是哈尔滨唯一能够为直接投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的国家权力机构。 14. 投资委员会主席由哈尔滨总统直接任命,在国家政府担任第一副总理。投资委员会主席定期向总统汇报,并向总理汇报委员会的工作和投资项目的发展情况。 14. 投资委员会及其代表机构的业务支出来自国家预算和本法12.五中规定的投资者应当向委员会支付费用。 14. 投资委员会,包括代表处所需的编制;主席对机构和劳动工资制度以及聘请顾问、顾问和评估专家的方法进行了批准。 15.投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投资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15.1 组织安排直接投资项目在哈国引进。 15.2 在批准投资者实施投资计划的过程中,协调哈尔滨各部门配合其工作。 15. 负责批准、批准文件、许可证、签证等文件,使投资者能够获得实施各具体项目的合法权力。 15.4 协助被批准的投资者在哈尔滨聘请工作人员,寻找投资者需要的材料、商品和服务。 15.5 监督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和获准投资者的承诺。 16.投资委员会的权力 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完成职能: 16.1 咨询投资者、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所需的所有信息。 16. 由于评估申请报告和起草合同的需要,自然人、法人专家、顾问、顾问、咨询人员和评估专业人员应聘请哈尔滨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 16. 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参与哈尔滨引资项目,配合中央与地方政府执行部门和哈尔滨外交机构进行协调。 16. 各部委、其他中央政府执行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部门在制定起草合同、实施合同的决定时,必须与投资委员会协商,并发布限制投资业务的命令。 第六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案 17.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案 17.1 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或没有与投资者签订其他相关协议,所有问题都以哈尔滨法律为标准。 17. 签订、执行、废除合同、监督执行合同、提供与合同直接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其他纠纷,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或采取双方早些时候约定的处置方式。 18.其他 18.1 本法自生效之日起就具有法律地位。 18. 本法生效后,哈尔滨现行法律不再与本法发生冲突,现行法规的相关内容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与本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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