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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地位的规定

作者:瑞科翻译 时间:2023-08-17 14:54:29 来源:瑞科翻译官网 标签:



稿源: 中共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参赞处网站
1993年12月10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13条 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临时派遣和地方行政机构的补充授权 哈萨克斯坦为了调整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现行发布的命令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规
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规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根据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入境和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并在其领域居住和迁移 判定。,
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地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命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组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也可以确定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现行命令中包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规则的,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2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认可,并有其他国家公民自己的身份证明
不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人和没有其他国家公民自己身份证明的人承认没有国籍
第3条.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地位的原则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并承担所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的义务,不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无论出身、社会财产状况、种族、民族属性、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类型和性质如何,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面前都是平等的。外国公民使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得损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利益、法律及其公民和其他人的法律利益,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可分割.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长期或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
外国公民承认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取得许可证和居留证的外国公民,或内务部颁发的无公民身份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住期间,其支付能力正常,声称获得许可证人的证明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长期居住许可必须履行的条款。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法典的严重或特别严重犯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在其他法律的基础上被认定为临时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他们保证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并在停留期满后确定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第5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违反人权成为受害者的外国公民和无公民提供避难权,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决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6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外国公民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劳动活动。为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劳动自由的宪法权利,可以规定限制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劳动活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任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关的职务或者工作活动的,外国公民不得被任命为个人职务或者从事规定类型的劳动活动
在劳动关系方面,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休息权。第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在健康保护方面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机构规定的程序,临时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给予医疗救助。 第8条 社会和养老保障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在社会和养老保障方面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民可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计算其在国外的服务年限,以指定支付养老金和补贴金时需要一定的服务年限。
第9条 在住宅方面,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的外国公民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外国公民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个人住宅权(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除外)和其他财产,并提出文学、艺术、科学创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风格的权利、其他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除外。
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一样,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拥有自己的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临时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有权拥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
第10条 长期生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有权获得教育,为了确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法律法规可以限制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获得免费高等教育。临时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域的外国公民可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接受教育和接受外国公民。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他们有权承担大学生学习的义务。 应用文化成果
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有权拥有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应用文化成果。第十二条 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有权参加除政党和追求政治目的外的公共联盟。
第13条 信仰自由保证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域的外国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信仰自由,禁止因宗教信仰而激发敌意和仇恨。
第14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
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可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人缔结和终止婚姻。
第15条 住宅、外国公民、住宅、个人名誉和尊严不受侵犯,保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受侵犯。
第16条 迁移和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外国公民可以自由迁移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公民访问开放地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选择居住地,以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健康和居民道德,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迁移和选择居住地 时,受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法律限制 。 第17条 税费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没有其他规定,外国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将按照共同原则纳税
第18条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护外国公民权的外国公民有权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申请其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外,外国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享有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法律权利。
第19条 选举法中的限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不能选举其他以选举为代表的选举国家机构的职务,也不能接受全民公决。
第20条 军事义务关系
外国公民和长期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普遍军事义务不普及
第三章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的外国公民
第2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入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命令、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疆域中转规则条例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命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制定。
第22条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相关国家的协议没有规定其他程序,外国公民可以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入境签证的真实有效的海外护照或更换文件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公民可能不允许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а)为确保国家安全,保护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
б)如果他反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权,破坏领土的完整性和统一
в)如果他增加了国家、民族和宗教之间的仇恨
г)为了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д)若他被判处从事恐怖活动或被法院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惯犯,
е)如果他以前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驱逐出境
ж) 如果发现上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逗留期间破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关外国公民的法律条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外汇或其他法律事实
з) 如果他在提交入境申请时通知了自己的虚假信息或未提供必要的文件。
入境签证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文件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或领事处签发。个人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专门授权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受国的申请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的机构是签证发放的基础。
第2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有关国家的协议没有规定其他程序,外国公民可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的国家机构颁发的真实有效的出国护照或更换文件。外国公民不得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
а)如果有理由追究刑事责任——直到事件结束,
б)如果他被判犯罪,直到他受到惩罚或免除惩罚
в)如果他逃避履行法庭的责任——直到他履行责任
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的外国公民,可以延长到执行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其他自然人、法人等重要利益相关的财产责任,
第24条 中转过境
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必须遵守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的边境站出境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授权的国家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下,可以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斯坦共和国过境签证指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地点停留。第四章 外国公民的责任 缩短居留期 驱逐
第25条 违法责任理由
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没有其他规定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犯罪、行政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外国公民必须承担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相同的责任。
第26 条 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居住规定和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转移过境的责任
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住规定的外国公民,持有无效证件,不遵守登记程序,或者迁移、选择居住地,居住期满时避免出境,不遵守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转移的规定,必须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承担行政责任。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外国公民故意破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居住规定,并通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中转过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公民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缩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居住期限,外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居住期限,直到其继续居住失去意义。第28条 驱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公民可能被驱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а)如果其行为与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秩序相冲突
б)为了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в)如果他破坏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关于外国公民的法律条款,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外汇或其他法律。
г)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结婚的理由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长期拘留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婚姻无效。
被授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通过驱逐决定,外国公民保证在决定期限内离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出境必须由检察官制裁,强制逮捕和驱逐,同时允许在驱逐的必要日期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下,由内务部专门部门逮捕。第五章 结束条款
第29条 对无国籍人士 现行命令的效力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没有其他规定,现行命令条款适用于无国籍人士
第三十条现行命令的效力限制范围不涉及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规定的外国外交人员、领事处人员和首脑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十一条现行命令有效的程序
现行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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