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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语翻译-哈萨克斯坦土地使用条例

作者:瑞科翻译 时间:2023-08-17 14:54:32 来源:瑞科翻译官网 标签:



稿源: 中共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参赞处网站
第1章 总则
1.本条例制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土地法规和国家监督土地利用和保护的措施。(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利用和保护监督条例》).
2.国家监督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和本规定实施的,目的是确保国家机关、官员、法人和公民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土地。
3.国家对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由地方执行机关、地方土地资源管理机关、自然保护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
4.其他有权实施国家监督的机构如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一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和住房建设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资源委员会。
在当地执行机关的配合下,这些机构履行职责。
5.本规定还适用于由地方预算提供活动资金的地方执行机构建立的土地检查机关。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领导的土地检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6.所有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发布的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命令。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与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兼任国家土地利用与保护机构总检查长,傅总检查长兼任委员会主席和国家土地检查局局长。
各州、阿拉木图市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是各级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监督机构的相应检查员。
共和国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机构总检查长及其助理负责组织和实施哈萨克斯坦国家范因内的国家监督,县行政区域(州、市、区)相应的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监督机构:检查长及其助理负责该地区的国家监督。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国家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机构总检查长和相应的地方行政长官协商任命各州和阿拉木图市的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各州和阿拉木图市的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监督机构检查长。
8.国家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及其地方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和国家委员会的专家是监督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国家检查官员。
第2章 国家监督机关的职责
9.国家土地关系与土地规划委员会、生态与生物资源部、卫生部、建筑与住房建设部、农业部、水资源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责是:
一是在各自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对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实施国家监督:
一是负责检查和鉴定土地质量的变化;
监督专用土地的使用情况;
一是采取坚决措施纠正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与制定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文件;
一是继续使用土壤恶化、受污染的土地,会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造成灾难,破坏历史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污染农产品和水源,应当按照规定的措施提出封存或者保持水土的建议;
参与讨论制定城市建设和土地规划项目文件,参与土地质量评价验收委员会和土地保护设施的评价。
1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与土地规划委员会及其地方执行机构在以下方面实施国家监督:
一是根据土地法监督土地私有人和用户使用土地的情况;
禁止任意占用土地;
一是及时正确引导土地私有人和土地利用经营单位在农业技术、林土改良、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土壤更新和土壤保护的措施;
在新建项目的布局、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土地法规,以促进自然资源的维护和合理利用。
第一,采取措施防止因水蚀、风蚀、洪水、沼泽化、次生盐渍化、干旱、硬化和生产废物、化学物质污染等形式造成的破坏;
重新耕种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壤肥力等有益性能;
一是在对土地有害的情况下,对肥沃的土层进行分离、保存和利用;
一是按照土地法规及时向国家机关提交土地私有人和土地使用者使用情况及土地状况报告;
一是维护土地私有人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
一是有权取消城市规划中对土地现状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是实施土地规划等土地保护利用计划;
一是审理法人和公民在规定期限内就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问题提出的申请报告;
地界标志的设置和保护;
地方执行机关临时使用的地块按时收回;
当土壤肥力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和土地质量的变化时,应确定土地资源的损害程度。
1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生物资源部及其地方机构在以下方面实施国家监督:
一是保护土地免受生产废弃物、化学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和侵害;
一是执行化学原料、生物质使用、储存、动力运输、消毒、掩埋等有关规定;
一是遵守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等保护区和罕见地貌景观的自然保护制度;
第一,监督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允许经营活动对自然环境和生态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在分布、规划、生产、推广新技术、新技术的过程中,新建改造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生态环境的要求,不得对土地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恢复和保护土地肥力,应及时、正确地引导土地私有人和土地利用者在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林土改良和土地保持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肥沃的土层被分离、保存和利用;
一是因矿物开采等原因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价值;
第一,当土地肥力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土地质量的恶化时,确定土地资源的损害程度。
12.哈萨克斯坦卫生保健部卫生防疫局在以下方面实施国家卫生防疫监督:
一是在建立自然保护区、确定环境卫生用地、保健疗养用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的企业用地、堆放、掩埋生产废弃物用地时,监督实施卫生保健法律法规;
一是防止病原体和传染病对土地的污染;
新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在推广新技术、新技术时,要保证遵守卫生保健的要求。
1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和住房建设部及其地方机构在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是国家关于城市建设的土地法规和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建筑设计文件的要求;
禁止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设施进行无计划、无组织的任意建设、技术改造、改造、改造、大修、改造;
一是遵守已制定的街道红线和建筑工程线;
一是确保遵守城市建筑设计文件对地块、居民点及相关单位的要求;
一是遵守保护历史文物、历史遗迹、古建筑的法律法规。
1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及其地方机构对以下方面进行国家监督:
一是为防止虫害和有病植物浸入农业用地,防止旺长杂草、灌木和低矮树木侵占农业用地而采取的增施;
林业资源专用土地的合理使用。
1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资源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在以下方面实施国家监督:
一是在蓄水区组织实施蓄水措施,防治水害(洪水、洪水、浸水、堤带破坏等危害);
一是重视蓄水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是遵守蓄水区土地使用切度和集水站管水制度;
禁止安装可能对水利工程和蓄水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和设备。
第3章 国家监督机关负责人的权利义务
16.有权实施国家监督的地方执行机构、土地管理机构、自然保护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负责人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下列权利:
16.1.向有关部门提交违反土地法的书面材料,追究过失者的责任;
16.2.写关于违反土地法规的备忘录,并提交有关部门负责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16.3.有关部门出示证明时,应当立即协助检查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军事、国防等专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这些单位的制度进行检查;
16.4.向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发出责任通知,使他们能够履行保护土地的规定,纠正违反土地法规的行为;
16.5.如果确认土地私有人和土地使用者放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外出、长期使用土地和其他情况),这些土地将被视为无主地块;
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私有人和土地利用者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或者使用土地时未纠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准备材料:
被视为国家所有的无主财产;
一是未履行规定用途,违反土地法规没收土地利用者的土地;
16.6.聘请专家对农业用地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鉴定;
16.7.如果违反土地法规进行民用和其他工程建设、矿产开采、农田技术改造、林地改良、土壤勘探、土地测量等工作,可能导致肥沃土层的损坏、污染、感染和变质,以及土壤和相邻地区土壤的侵蚀、盐渍化和沼泽化,从而降低土地肥力,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暂停使用的建议报告。
第4章 实施国家监督程序
17.国家在以下方面实施监督:土地清点调查、土地法规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国家地籍登记册编制和土地监测。
执行机关实施土地清查工作。
18.农业用地调查应当吸收土地私有人和土地使用者,拒绝参加的,应当记录在调查报告中。
在调查和编制上地规划时,发现违反上地法律法规的,应当将财务专家签署的调查资料和附属日期至晚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
19.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政违规行为。
20.国家土地利用和保护机构的检查员和负责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1.国家土地利用保护机构的检查员应当监督土地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认真纠正破坏土地的行为,以及国家监督机构负责人关于保护和利用土地的命令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2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监督的实施情况填写土地利用和保护统计报告,并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格式编制土地法规执行记录。
(本条例经哈医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7年2月19日发布的第235号令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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