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化妆品标签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消费品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优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GB5296.1-2012消费品通用说明总则
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
进口化妆品标签翻译的基本要求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如果标签声称某些产品有效,如保持皮肤弹性,应提供相关的科学文献和产品检验报告,声称但无证明的,视为虚假宣传。对于违反科学声明的声明,如果皮肤闪闪发光,则视为夸张和虚假宣传。
2.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效果的内容
例如:治疗头皮炎症(洗发水)、止痒(花露水)、抗炎(清洁)、痤疮(皮肤护理)等。括号是指此类产品容易犯此类医疗声称错误。或者有药物成分的名称,如酮康唑
33容易误解或混淆消费者的产品名称
例如,产品中没有添加玫瑰成分,但产品含有玫瑰味。此时,产品应命名为玫瑰洗面奶,直接命名为玫瑰洗面奶,视为误导消费者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般法律法规是广告法,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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